《大同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本月起实施
山西省首部关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大同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本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进入法制化时期。昨日,市商务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就《条例》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废品回收站实行统一备案
《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指在社会生产、流通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按照规定,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包括临时回收站、收运中转站和集散中心),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和网点建设规划,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点规划认定建议书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回收企业或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回收站(点)
采访中,最让市民关注《条例》亮点内容之一的是:第十条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规划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小区建筑总面积不足4万平方米的,规划20平方米;小区建筑总面积4万以上不足8万平方米的,规划30平方米;小区建筑总面积8万以上不足12万平方米的,规划40平方米;小区建筑总面积12万以上不足15万平方米的,规划50平方米;小区建筑总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规划50至70平方米。
另外,已建成的住宅区,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设置社区回收站(点)或流动回收站(点)。回收站(点)、中转站的设置要由围墙、顶棚等必要防扩散、防渗漏设施,不影响社区环境,符合消防规定。
不允许私自收购禁品
按照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有权举报破坏或滥用再生资源的违法行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按照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统一时间、经营规范的要求,开展回收经营活动,禁止收购下列物品: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等专用器材;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和有放射性的各种危险品;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及嫌疑物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收购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向出售者索取该市政公用设施产权所有者出具的报废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者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如若出售者不能提供报废证明的,不得收购。
乱设回收站最高罚3000元
《条例》规定,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点)内只能对再生资源进行简单分类,应当做到日收日清,不得超时堆放,不得从事再生资源拆解、清洗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加工业务。
凡随意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个人在回收站(点)对再生资源进行拆解、清洗等加工业务,影响环境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收购违禁物品或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办理工商登记后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废品回收站实行统一备案
《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指在社会生产、流通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按照规定,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包括临时回收站、收运中转站和集散中心),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和网点建设规划,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点规划认定建议书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回收企业或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回收站(点)
采访中,最让市民关注《条例》亮点内容之一的是:第十条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规划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小区建筑总面积不足4万平方米的,规划20平方米;小区建筑总面积4万以上不足8万平方米的,规划30平方米;小区建筑总面积8万以上不足12万平方米的,规划40平方米;小区建筑总面积12万以上不足15万平方米的,规划50平方米;小区建筑总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规划50至70平方米。
另外,已建成的住宅区,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设置社区回收站(点)或流动回收站(点)。回收站(点)、中转站的设置要由围墙、顶棚等必要防扩散、防渗漏设施,不影响社区环境,符合消防规定。
不允许私自收购禁品
按照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有权举报破坏或滥用再生资源的违法行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按照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统一时间、经营规范的要求,开展回收经营活动,禁止收购下列物品: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等专用器材;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和有放射性的各种危险品;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及嫌疑物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收购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向出售者索取该市政公用设施产权所有者出具的报废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者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如若出售者不能提供报废证明的,不得收购。
乱设回收站最高罚3000元
《条例》规定,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点)内只能对再生资源进行简单分类,应当做到日收日清,不得超时堆放,不得从事再生资源拆解、清洗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加工业务。
凡随意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个人在回收站(点)对再生资源进行拆解、清洗等加工业务,影响环境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收购违禁物品或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办理工商登记后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